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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设计中的气体灭火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并能在防护区空间内形成各方向均一的气体浓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该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护区的空间、立体火灾。

气体灭火系统是以气体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组成:灭火剂储存瓶组,液体单向阀,集流管,选择阀,压力讯号器,管网,喷嘴,阀驱动装置。
 
    工作原理:发生火灾后,火灾探测器将火警信号输送到报警控制器,鉴定确认后,启动报警装置,声光报警,灭火控制盘动作,启动开口关闭装置,通风机等联动设备,延时启动阀驱动装置,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选择阀同时打开,将灭火剂施放到防护区进行灭火,灭火剂施放时压力讯号器给出信号发出灭火剂施放的声光报警。
    分类:
    (1)全淹没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
    (2)局部应用系统---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强度直接喷射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
    适用范围:
    1 .电气火灾;
    2 .固体表面火灾;
    3 .液体火灾;
    4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设计要求:
    1.灭火设计浓度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1)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2)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全淹没二氧化碳系统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 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2. 灭火剂喷放时间1)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1)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2)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3)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4)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