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配建标准 |
是否 计容 |
建设要求 |
1 |
物业服务用房 |
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少不低于100㎡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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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首期交付使用时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应交面积的50%;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全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无偿提供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
2 |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
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少不低于60㎡ |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地平面以上的1-3层,并开设独立的出入口。 按照规划配置的社区服务大厅应临道路布置,并保证一楼有不低于80㎡的一站式服务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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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体育健身用房/场地 |
配建建筑按0.1㎡/人或配建场地按0.3㎡/人 |
包括各种室外球场、泳池、器械场地、铺地广场、游步道以及室内运动场馆;可设置于建筑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多低层建筑屋顶、裙房屋顶,但应方便居民自由进出,且场地尺寸、净高等应满足相关要求;运动设施宜结合中心绿地集中设置,且不得对居民生活造成较大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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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不低于20㎡/100户,且最少不低于20㎡ |
应设置在小区位置适中、交通便捷地段,主要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1小时;宜靠近幼儿园、会所、超市、中心绿地和运动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应设置在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以上楼层,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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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垃圾收集站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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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房(点)面积按项目计容建筑面积配建,5万㎡以下的≥20㎡,5-10万㎡的≥40㎡;10万㎡以上的应当会同环卫部门进行专项设计 |
单个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应设置为固定式封闭垃圾收集站房,站房内转运容器应根据此区域环卫部门收集、转运方式确定;站房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宜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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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 厕所 |
按居住户数每1000户不低于6个蹲位、建筑面积不小于30㎡配建。不足1000户的按1000户计算 |
单处公厕服务半径不宜超过60m,且必须配置明显的指(导)向牌。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3m宽绿化隔离带。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建于建筑物底层,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公共厕所必须满足通风、采光等要求,同时应配建国标三级化粪池且满足疏通车辆通行条件。推广建设“第三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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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型消防站 |
商业建筑面积超过10万㎡或住宅(含商住)项目建筑面积超过30万㎡的项目应当配套至少1处小型消防站 |
小型消防站应设在项目内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要求,单个站点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且设2个“长10m×宽4.5m×净高4m”的消防车库及便于执勤的生活场所。 |
1000户以下的居住项目应当结合周边区域情况进行幼儿园配置,配置标准为每户不低于0.6平方米。
1000户以上的居住项目应当配建幼儿园,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配建面积按表2.2控制。
表2.2 居住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居住项目规模(户) |
1000—1250 |
1251—1500 |
1501—2250 |
2251—3000 |
3001—3750 |
3751以上 |
幼儿园设置规模 |
2班、 60人 |
3班、 90人 |
6班、 180人 |
9班、 270人 |
12班、 360人 |
按标准设置2个或2个以上幼儿园 |
幼儿园用地面积(㎡) |
900 |
1350 |
2700 |
4050 |
5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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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面积(㎡) |
600 |
900 |
1800 |
2700 |
3600 |
幼儿园配建要求应当在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产权无偿移交,幼儿园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原规划条件未明确配建幼儿园的居住项目,其产权不移交,幼儿园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配建幼儿园应当位于接近公共绿地,便于接送幼儿的地段,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