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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广普镇总体规划(2007—2020年)

 第一条 规划背景

    随着广普镇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规模逐步扩大,同时也对城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目标,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使各种资源要素在城乡空间上的合理流动和配置,确保规划科学规范指导广普城镇持续、健康发展,特编制《璧山县广普镇总体规划(2007-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村镇规划标准》;
    4.《重庆市建制镇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6.《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7.《重庆市小城镇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8.《璧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9.《璧山城镇体系规划》;
    10.《璧山县城乡总体规划》。
    11.《璧山县新农村总体规划》
第三条  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1.区域综合原则
    应考虑本镇在上一个层次(县域)的地位与作用,规划目标的确定,既要考虑本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还要考虑县城及邻近地区发展与合理分区。
    2.共赢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控制环境污染,增加城镇绿地,注重城镇景观,建立与城镇和人口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共赢。
    3.节约用地原则
    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城镇发展中,努力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城镇空间资源,优化城镇用地结构,综合布置各项建设,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
    4.历史保护原则
    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弘扬优秀的地方文化传统,充分体现古镇的文化特色。
    5.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原则
    规划目标应从长远看,建设从近期入手,远近期结合,分期实施原则。
第四条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
    完善镇域村镇体系,开拓新的城镇发展空间;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适应城镇发展的交通运输体系;改善城镇环境质量,优化城镇生态系统,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加强以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作好城镇的防洪、消防、防治危岩滑坡等城镇防灾部署。协调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关系,促进城镇建设合理、协调、有序发展。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
    近期:2007~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第六条  本规划按两个空间层次划分:
    镇域:广普镇行政辖区范围,面积为47.15平方公里。
    镇区:规划区包括普兴社区及护普村部分行政辖区范围,规划区面积为86.5公顷,城镇建设范围为81.8公顷。
第七条 适用对象
    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镇域或镇区)内从事各项城镇规划编制,进行规划管理和开展与城镇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八条 执行主体
    本规划自璧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广普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璧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文本中带有下划线的文字内容为强制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