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后期服务

国家对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