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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促进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黄冈开放开发步伐,鼓励投资者在黄冈市区投资创业,推动市区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黄冈市区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指,与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高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鼓励投资者在黄冈市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类型项目。房地产项目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二章  财政奖励
  第五条 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自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年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后2年减半奖励给投资企业。
  第七条  对来我市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土地和房产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项目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对重大工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用地,按园区规划优先安排竞标地段。对落户市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者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具体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另行商定。
  第九条  对单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投资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依法取得农用地经营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农用地经营权的,土地租金可按约定年限分年缴纳。
  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项目,按项目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出让土地,同时市政府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扶持。扶持额度由项目评审委员会拟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具体结算方式为自项目摘牌之后一个月内奖励30%,项目正式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50%,项目正式投产一个月内奖励20%。
  第十一条  投资者从事农业开发及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划拔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拔方式供地;鼓励并积极引导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用地方式,所有纳入有偿使用方式的土地,以公共设施用途确定地价。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并安置一定比例改制企业相关人员的,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到新成立企业的或兼并方企业的,可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费。
第四章 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落户到市区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水、电、路、通信、电视主管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建设电力专线的,建设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项目用水、用气按其性质类别实行同城同价,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联审联批和项目秘书制。凡入驻园区的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各项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落户园区外的项目由引资单位或服务单位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各项手续。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包保专班服务和项目秘书制,由专班或项目秘书全程服务。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联审联批办公室,限期对项目进行许可和审批。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收费,按黄冈市区一体开发工业园区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为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环境。公安部门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投资者(包括总部型贸易企业)实行绿卡保护制。投资者工作用车在市区各收费站免费通行,由市招商局提供免费通行企业车辆清单,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企业集资、摊派和强行安排人员。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及其随同家属在就医、子女上学、房产过户、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地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投资者持有外国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或换领驾驶证手续。
    第二十条 市纪委(纠风办)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侵害投资者利益、损害服务环境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纪严肃处理:对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查封、冻结、扣划投资企业财产和帐户资金的;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无特殊情况不兑现的;除不可抗力外,其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信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但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用工社会保障机制。企业和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帮助企业留住人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吸引和激励人才发挥作用的若干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在市区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项目要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安全和职业健康的审查程序,并严格执行环保、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环保、安监部门收到完整资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需报上级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及时为投资企业做好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工作,并为项目办理本级部门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环保、安监部门自接到投资企业试生产申请3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环保、安监部门自接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