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馆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馆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2、供老年人自行操纵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应用面积不宜小于6.00m2,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0m。
3、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应用面积宜为6.002-8.00m2。
4、 厨房操纵台面高不宜小于0.75-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5、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纵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