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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渝建〔2014〕3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文件规定,为提高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责任的界定
(一)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牵头组织实施者,对工程质量(含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一并依法纳入监管。
(二)在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
2、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
3、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或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破产的;
4、其他法规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责任人并进行事前承诺
(三)承接建筑工程建设任务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法人代表应分别确定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法人代表授权书》(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委托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前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二),并按照授权承诺依法组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承诺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建设手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承诺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得擅自缩减勘察范围和勘察阶段;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法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