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开发办是什么机构
1、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全县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
2、负责项目的申报、管理、实施和运行工作,参与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3、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国家项目和部门项目的组织评估、论证、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规模、投资计划及年终考核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5、负责国家和省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及货物采购安排、分配和调整工作,并指导、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
6、负责支持、扶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重点龙头项目,培育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产业化经营;抓好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和宣传工作;组织引进国外、县外和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7、运用水利、林业、农业、畜牧、能源、科技、财政和产业化等专业措施,依据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的要求,指导、督促、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工作和执行情况,达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建设目标。
8、负责项目县农业结构调整、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和科技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抓好本部门并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通过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贡献率,促进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实现农业现代化。
9、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
10、组织开展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后续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运用开发成果,发挥资源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工程建后管护,不断优化农业结构。
11、负责制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法规、规章实施的组织,促进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负责项目档案资料及信息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13、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