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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的房屋建筑有哪些?

 养老院的房屋建筑有哪些需要满足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4条是具体的设计标准规则:

 
4 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过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4.1.2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4.1.3 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人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2 出入口 
4.2.1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x l.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2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4.2.3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4.2.5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人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4.2.6出人口顶部应设而篷;出人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 
4.3 过厅和走道 
4.3.l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格凳的空间。 
2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O.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2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过净宽不宜小于1.80m。 
4.3.3 老年人出人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3.4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O.65m高处宜设φ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4.4.l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4.4.2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4.4.3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4.4.4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l.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4.5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4.4.6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5 居 室 
 
4.5.l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卧室,老年人公共建筑中的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室外宜有开阔视野和优美环境。 
 
4.5.2 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家庭型老人院的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矩形居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00mm。老年人基础设施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5.3 老人院、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等合居型居室,每室不宜超过三人,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矩形居室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m。 
4.6 厨 房 
4.6.l 老年住宅应设独用厨房;老年公寓除设公共餐厅外,还应设各户独用厨房;老人院除设公共餐厅外,宜设少量公用厨房。 
4.6.2 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独用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0㎡,其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2.1Om。 
4.6.3 老人院公用小厨房应分层或分组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6.002-8.00㎡。 
4.6.4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75-O.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 
4.6.5 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40-1.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5m。 
4.7 卫生间 
4.7.1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 
4.7.2老人院、托老所应分别设公用卫生间、公用浴室和公用洗衣间。托老所备有全托时,全托者卧室宜设紧邻的卫生间。 
4.7.3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独用卫生间。 
 
4.7.4 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4.7.5 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4.7.6 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 X 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4.7.7 卫生间内与生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水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4.7.8 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浅浴盆。冷、热水混合武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4.7.9 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4.8 阳 台
4.8.l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4.8.2 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4.8.3 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而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4.8.4 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 门 窗 
4.9.l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4.9.2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4.9.3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4.9.4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4.10 室内装修 
4.10.l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4.10.2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4.10.3老年人出人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面料。 
2 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4.10.4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m3 以上的贮藏空间。 5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5.0.l 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和采暖。5.0.2 炎热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 
5.0.3 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0.4 建筑物出人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5.0.5 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O.4m处宜设灯光照明。 
5.0.6 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O.6- 0.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80-1.00m。 
5.0.7 起居室、卧室应设闭路电视插孔。 
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5.0.9 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直为1.00--1.00m。 
5.0.10 老年人居住建筑每户应设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扭。 
5.0.11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