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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古村落

 我市又一部历史文化保护法规正式发布。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获悉,该局编制的《惠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正式发布实施。

  《办法》在对惠州城市境内的传统村落进行严格保护的同时,还鼓励和支持各级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在不改变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并实现相应收益,“激活”传统村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对辖区内古村落“清家底”
  如何明确惠州的众多古老村落是否属于保护范围?《办法》指出,保护对象为惠州境内国家、省、市和县(区)级传统村落,以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形成年代较久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桥等建筑物。
  东时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目前全市已发掘的古村落一共有60多个,已有7个村落被纳入到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另有10个被列入广东省传统村落名单。
  对于当前可能仍未发现和收录的古村落,《办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辖区内拥有的古村落资源做到清家底,做好普查工作并及时上报,尽早纳入保护体系,做好保护工作。
  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收益
  《办法》提出,传统村落应该得到整体保护,保持它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
  无论是居住其间的村民还是前来开发的企业,历史建筑的所有者和保护责任人应当保持历史建筑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针对已新建的构建物,若与传统风貌不协调将依法予以整治改造或拆除;而对于采用传统建筑风格施工建设的则将给予适当奖励。
  同时,《办法》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到传统村落资源的开发中来,推动村落的活化利用。
  “资源的有效利用源于村落的有效保护”,《办法》提出,在保护好传统村落的文物、园林、河湖水系及道路等要素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利用,恢复传统村落的生机与活力。相关机构也能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