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施工图深度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3]84号
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 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前 言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部[2001]建设技函字051号文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1992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将原规定中“电气”、“弱电”两个专业合为“建筑电气”一个专业。
本规定由国家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杨允立 教锦章 党春红 管式勤 茅红年 杨云祥 周经文 李 霆 刘迪先 熊 江 崔长起 涂正纯 陈孝华 王传荣 马友才 叶志青 聂钢
4.5 建筑电气(节选)
4.5.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计算书(供内部使用及存档)。
4.5.2 图纸目录: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重复使用图。
4.5.3 施工设计说明
1 工程设计概况:应将经审批定案后的初步(或方案)设计说明书中的主要指标录入。
2 各系统的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布线、设备安装等)。
3 设备定货要求(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4 防雷及接地保护等其它系统有关内容(亦可附在相应图纸上)。
5 本工程选用标准图图集编号、页号。
4.5.4 设计图纸
1 施工设计说明、补充图例符号、主要设备表可组成首页,当内容较多时,可分设专页。
4 配电、照明
1) 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应标注配电箱编号、型号,进线回路编号;标注各开关(或熔断器)型号、规格、整定值;配出回路编号、导线型号规格,(对于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别),对有控制要求的回路应提供控制原理图;对重要负荷供电回路宜标明用户名称。上述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内容在平面图上标注完整的,可不单独出配电箱(或控制箱)系统图。
2) 配电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工艺设备编号及容量;布置配电箱、控制箱,并注明编号、型号及规格;绘制线路始、终位置(包括控制线路),标注回路规格、编号、敷设方式,图纸应有比例。
3) 照明平面图,应包括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标注房间名称、绘制配电箱、灯具、开关、插座、线路等平面布置,标明配电箱编号,干线、分支线回路编号、相别、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等;凡需二次装修部位,其照明平面图随二次装修设计,但配电或照明平面图上应相应标注预留的照明配电箱,并标注预留容量;图纸应有比例。
4)图中表达不清楚的,可随图作相应说明。
5 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系统
1)普通工程宜选定型产品,仅列出工艺要求。
2) 需专项设计的自控系统需绘制:热工检测及自动调节原理系统图、自动调节方框图、仪表盘及台面布置图、端子排接线图、仪表盘配电系统图、仪表管路系统图、锅炉房仪表平面图、主要设备材料表、设计说明。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系统集成
1)监控系统方框图、绘至DOC站止;
2)随图说明相关建筑设备监控(测)要求、点数、位置;
3)配合承包方了解建筑设备情况及要求,审查承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
9 其它系统
1) 各系统的系统框图;
2)说明各设备定位安装、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3)配合系统承包方了解相应系统的情况及要求,审查系统承包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
4.5.5 主要设备表 注明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
4.5.6 计算书(供内部使用及归裆)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算书,只补充初步设计阶段时应进行计算而未进行计算的部分,修改因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变更后,需重新进行计算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