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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
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
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 设计人员签字要求:
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3、初步设计图纸均须具备图角,图角须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筑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工种负责人等栏目,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4、勘察报告的扉页和钻孔布置图等图纸的图角参照初步设计图说执行。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二)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已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规划审查意见(建设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规划方案须取得市政府批文);
(五)已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六)已经完成工程勘察(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并取得具有相应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七)工程项目涉及到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已取得合格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八)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市外来渝设计单位,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业主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初步设计的书面申请,并填报初步设计审批登记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报件之日起,对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件达到审查要求的,正式受理;对未能达到审查要求的,发出初审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初步设计报件之日起,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文;对审查不合格的,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查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认同。
项目总设计师、注册师和各专业负责人均须到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
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重庆市计委立项的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条 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委立项的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越权审批为无效审批。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作出调整规定。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初步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初步设计统计作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例行工作,按填报要求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文须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须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全市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1998]26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