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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事务所的两种模式

     通过分析世界建筑与中国建筑的原创,欧美等国家的建筑思想与建筑设计组织,剖析了国际通行的组织事务所与建筑家工作室的两种建筑师工作状态与组织,并对我国建筑设计制度,建筑师的生存状态和职业心态,提出了中国建筑原创化的问题和途径的思考。 
    一、中国建筑事务所目前存在问题  
  1.大型设计院的压力  
  大型设计院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使政策的制定倾向设计院的既得利益。事务所的业务性质被政策局限在传统设计院的补充上,使其失去了发展壮大的机会,阻碍了小型建筑事务所通过合作取得大型项目的机会。  
  这也导致大量在职公职建筑师在设计院以外挂名从事第二职业。引起“一些单位与个人间的矛盾,同时加大注册管理难度”。  
  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大型设计院与行政机构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在被逐渐改正,设计事务所与设计院间的竞争也趋于正常化。这正是市场细分的结果,从当前设计市场可以看到,人们以前担心的诸如设计事务所抢走大型设计院的项目的情况并没有演变为恶性竞争。设计事务所因为自身的灵活机制,开辟了更多的设计领域,为我国建筑整体品质提高加速。  
  2.企业形式  
  当今中国建筑事务所的企业形式单一,市场较著名的建筑事务所以两个方面特征区别于传统设计院的。“以行业内名人领衔成立;采用合伙人制的企业形式(无限责任公司)”。  
  建设[2000]28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另外,该管理办法的附件《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标准》中提到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的资质条件为“……至少有三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作为发起人……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执业范围则的是注册建筑师的标准。  
  以合伙人制作为设计事务所的基本企业形式固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但是单一的企业形式并不利于青年未成名建筑师成立其设计事务所。在大型设计院中无法得到重视的青年设计师正是中国建筑事务所的主力军,如果没有一种机制鼓励和扶持没有名气但有足够能力的青年建筑师,我们的事务所必定会成为著名建筑师们的摆设。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当代中国建筑事务所比较分析  
  1.专门化程度  
  事务所的专门化,不仅包括设计领域专门化,还可以理解为在事务所坚持原则上的一种划分。在发达国家,“建筑事务所以对建筑的认识和追求来分为本质截然不同的两类:组织事务所或称之为商业性事务所(Corporation),与建筑家工作室,或称之为性事务所(Atelier,Studio)”。  
  “组织事务所是提供建筑设计咨询服务换取报酬的由建筑师组成的公司,通过以图纸等设计文件对项目的预期计划为商品的价值交换过程,获得投资回报及赢利的经济实体。”因此,设计是作为生意和业务(Business),设计项目是作为一个经济工程(Project)而被运作,对时间、成本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多快好省”的设计是赢利的保障。  
  “建筑家工作室是独立建筑师或有相同志向的建筑师组合。本质上是以文化批判创新和艺术实验为目的的建筑艺术创作团体和建构的工匠作坊,经济运行的维系及发展则只是其附属产物。其目标是精神的独立和艺术创作的独立。”  
  目前的中国,我们常混淆两者间的差别。找准各自的定位对建筑事务所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其性质的细分不仅有利于建立起盈利模式,更有助于整个“实验建筑-商业建筑-反思(实验建筑)-商业建筑(提升)”良性互动的建立。  
  而在商业性事务所中的设计领域的专门化的优势明显:  
  以美国SOM事务所为例,它擅长于商业摩天大楼设计,很少涉足其他类型建筑。亚利桑那州图森市的ADP公司,是300人左右大公司,但仍专长于超净车间、及高校建筑。 
  长期推动某方向的专门化设计,资深设计人员可拥有相对较多的经验,也会比其他公司拥有更多该领域内的固定合作伙伴,更熟悉专用的建筑产品。这不仅意味设计更加得心应手,还意味着可以得到更加优惠的价格优势。  
  中国现在的建筑事务所“仍然比较广泛”,以北京梁开建筑设计事务所为例,“成立一年多来,除了设计完成了承德等一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之外,还承接了一些大型公共建筑的前期和设计工作。”  
  2.企业形式与规模  
  “美国目前约10000家的建筑设计事务所,最小的只有1人,最大的1800人,其中约85%的在6人以下。其形式可以是合伙人制、私人公司、专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而且还可以采用有限—合伙人制公司(如SOM公司),其中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占大多数,无限责任的合伙制公司很少。”    “英国90% 以上的公司不超过6人,40人以上的只占1%,几家较大的设计公司集中了20% 以上的建筑师。”“有限—合伙人制公司是近年来开始流行的形式,在15年前还不允许有这种性质的企业成立。”  
  英美的建筑设计事务所中,大部分是新型的“有限—合伙人制”,这比我国现在广泛常用的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制更易控制风险和保障合伙人的利益。  
  国内大部分业主对于传统设计院的极端信任,以及相应设计保险制度的缺位都给一些初出茅庐的建筑师开办建筑事务所带来极大的困难。小规模的项目(如房屋装修)正变得越来越多,《物权法》的颁布也使小型建筑事务所的增多成为趋势。但大规模小型建筑事务所的出现还亟待各种注册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以及市场对建筑师的信任。  
  3.管理结构  
  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小规模事务所“典型的人员构成模式是1个~2个合伙人(或注册建筑师),1个办公室助理,1名兼职、2名~3名实习生。”  
  美国的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只有一个老板,公司归他一个人所有,称为Sole Proprietorship,一般小型事务所多是这种类型;一种是有几个合伙人;公司归合伙人所有;英文称Partnership;第三种是股份制公司(称Corporation);持股人都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于持股人(Stockholder)拥有的股份数量不同,在公司的地位及发言权也不一样,一般比较大的事务所都是股份制。”  
  因此,建筑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为了保证自己对项目设计的控制权,起主导地位的建筑师往往掌握着事务所大部分的股份且不对外出售,即对事务所的行政和管理起着决定作用。建筑师不仅需要进行设计,还需要对项目进行管理,才能够保证工程按照设计意图执行。而对于骨干的奖励模式可以看出老板建筑师对员工分层对待的特点。这几个层次可以按照以下顺序排列:董事长(持有股份,领导事务所);董事(持有股份,对决策具有影响力);副董事(享有年终分红);建筑师、设计师、项目经理(工资);技师、绘图员(工资)。  
  三、挑战  
  1.提高建筑师自身的管理素养。管理方面的素质对于项目和运营事务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这有赖于引起体系的共识。  
  2.促进多元化的企业形式,建立设计保险制度。增强对风险的应对能力。  
  3.明确建筑事务所定位。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提高专业化程度,设计适合的人员构成模式。合适的模式能够使事务所的项目进行得更加顺利,更可以使员工产生必要的归宿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