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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7月31日截止

        近日, 民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试点通知》提出,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促进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同时发布的《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向所在省(区、市)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重点支持七个领域
   《试点通知》提出,试点工作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中央引导、地方为主。二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是突出重点、先行先试。
   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七个领域:
1 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2 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3 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4 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5 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6 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7 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省级推荐 专家评审
   《申报通知》明确了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组织所辖地市进行申报,申报城市自愿报名申请,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和财政部审定。
   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打分和排序,选择部分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具有良好工作基础,在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开展试点。
   按照突出典型引路,东、中、西部统筹安排的原则,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并于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
   最终确定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